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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潍坊市核发石化、炼焦化学、农药制造、原料药制造、平板玻璃、制糖、制革、电镀、纺织印染、有色金属10个行业排污许可证工作的公告 关于对2017年度环境保护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通过人员情况公示的通知 潍坊市核发氮肥行业排污许可证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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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潍环责改字[2017]ZD13号
来源: 时间:2017-11-13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潍环责改字[2017]ZD13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35617321

  法定代表人:苏从跃

  地址: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529

201752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了第八次复查,并在厂外虞河污水排放口采集了水样。经监测,你单位所排污水氯化物浓度为30400mg/L,超标37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526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录像以及潍坊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潍环监(查)字2017年第13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第八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第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继续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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