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潍环责改字[2017]ZD13号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35617321
法定代表人:苏从跃
地址: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529号
2017年5月2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了第八次复查,并在厂外虞河污水排放口采集了水样。经监测,你单位所排污水氯化物浓度为30400mg/L,超标37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26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录像以及潍坊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潍环监(查)字2017年第13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八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继续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