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 坊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按 日 连 续 处 罚 决 定 书
潍环连罚字〔2017〕ZD23号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35617321
法定代表人:苏从跃
地址: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529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6年10月1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在厂内污水排放口采集了水样。经监测,你单位所排污水氯化物浓度为24500 mg/L,氨氮浓度为52 mg/L,均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规定的排放限值,且分别超标29.63倍和0.15倍。我局于2016年10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潍环责改字【2016】ZD22号)。2016年11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潍环罚字【2016】ZD17号),罚款 52120元。
2016年11月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寒亭区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了复查,并在厂内污水排放口采集了水样。经监测,你单位所排污水氯化物浓度为32500mg/L,超标39.63倍;氨氮浓度为107 mg/L,超标1.38倍;总氮浓度为255 mg/L,超标2.64倍。2016年11月4日,我局再次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潍环责改字【2016】ZD23号)。
2016年11月1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寒亭区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再次进行了复查,并在厂内污水排放口采集了水样。经监测,你单位所排污水氯化物浓度为35000mg/L,超标42.75倍;氨氮浓度为53.4 mg/L,超标0.19倍。2016年11月15日,我局第三次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潍环责改字【2016】ZD25号)。
2016年12月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了第三次复查,并在厂内污水排放口采集了水样。经监测,你单位所排污水氯化物浓度为18700mg/L,超标22.38倍。2016年12月16日,我局第四次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潍环责改字【2016】ZD27号)。
2017年1月1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了第四次复查,并在厂外虞河污水排放口采集了水样。经监测,你单位所排污水氯化物浓度为19800mg/L,总氮浓度为76.1mg/L,分别超标23.75倍和0.09倍。2017年1月22日,我局第五次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潍环责改字【2017】ZD2号)。
2017年2月1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了第五次复查,并在厂外虞河污水排放口采集了水样。经监测,你单位所排污水氯化物浓度为34900mg/L,超标42.63倍。2017年2月23日,我局第六次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潍环责改字【2017】ZD5号)。
2017年3月1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了第六次复查,并在厂外虞河污水排放口采集了水样。经监测,你单位所排污水氯化物浓度为32400mg/L,超标39.5倍。2017年3月21日,我局第七次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潍环责改字【2017】ZD6号)。
2017年4月1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了第七次复查,并在厂外虞河污水排放口采集了水样。经监测,你单位所排污水氯化物浓度为24300mg/L,氨氮浓度为77mg/L,分别超标29.38倍和0.71倍。你单位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4月19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录像、4月28日现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10月24日、2016年11月4日、11月15日、12月16日、2017年1月22日、2017年2月23日和2017年3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潍环责改字【2016】ZD22号、潍环责改字【2016】ZD23号、潍环责改字【2016】ZD25号、潍环责改字【2016】ZD27号、潍环责改字【2017】ZD2号、潍环责改字【2017】ZD5号、潍环责改字【2017】ZD6号)、2016年11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潍环罚字【2016】ZD17号)以及潍坊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潍环监(查)字2016年第20号、潍环监(查)字2016年第21号、潍环监(查)字2016年第23号、潍环监(查)字2016年第24号、潍环监(查)字2017年第01号、潍环监(查)字2017年第02号、潍环监(查)字2017年第04号、潍环监(查)字2017年第12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5月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潍环听告字[2017]ZD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7年5月4日进行了陈述申辩,但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请求免予处罚,主要理由如下:1、你单位废水经环保装置预处理后,再通过市政管网虞河箱涵间接排放至虞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并未直接向自然水体排放。2、虞河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污水处理工艺和处理能力,以流域内恒联、海龙、亚星等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废水处理为主,以生活处理为辅,完全符合有效处理工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的条件。3、尚无证据显示,因亚星公司排放工业废水存在的氯化物浓度超标而导致水体污染或者造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损害。因此,认定亚星公司排放工业废水氯化物浓度超标不能成立,依法不应对亚星公司实施行政处罚。4、亚星公司排放工业废水氯化物浓度超标,危及虞河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生化系统之说,不能成立。
经审核,我局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5月3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潍环听告字〔2017〕ZD12号)及《送达回证》、你单位2017年5月4日《关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陈述》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壹佰伍拾壹万壹仟肆佰捌拾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5518号潍坊市环境监察支队排污费征收稽查科领取)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15内向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0日